古巴比伦土地制度
世界的东方在公元前3500年左右,出现了人类最早的奴隶制国家,并有了先进的铸造技术。大约在公元前2250年左右,居住在这里的苏美尔人创造了先进的文明,不仅发明了文字即楔形文字,使两河流域进入有文字记载的历史时期,还发明了适合书写的工具—“泥板书”。
公元前2006年,阿摩利人颠覆了乌尔第王朝,建立了巴比伦王国,在两河流域(底格里斯河和幼发拉底河)安了家。两河流域肥沃的土壤,高度的文明为阿摩利人注入了新鲜的血液,之后的几百年间,马里、伊新、拉尔萨等城邦相继建立了起来,直到前1792年汉谟拉比即位才有所改观。
土地制度
古巴比伦时代各城邦的政治制度与苏美尔阿卡德时代及乌尔第三王朝不同。汉谟拉比统一后,建立中央集权的专制制度。国王独揽政治、军事、外交、司法和宗教等权力,直接任命中央和地方官吏。
汉谟拉比时期王室占有的土地分为三类:
一、“供养(维持)宫廷之田”——以供职为条件所授份地,以纳赋税(纳贡)为条件所授份地。以供职为条件领有份地者包括士兵、官吏、塔木卡(商业代理人、高利贷者)等。士兵列都、巴依鲁以服军役而领有王室份地。其份地可由其成年儿子继承,但仍以服军役为条件;拒绝或雇人代其服军役者处死刑。
二、“纳贡人”——指领有大部分王室土地是以纳赋税(纳贡)为条件的份地的人,他们受王室的剥削和控制,其份地亦不得买卖、抵押或传于女继承人。
三、除王室土地外,古巴比伦社会还存在神庙土地、城市土地及私人土地。汉谟拉比法典和考古发现的契约文书及其他文献材料证明:私有土地占相当数量,土地租佃和雇佣关系已普遍流行。地租一般是收成的1/2或1/3。果园、菜园的地租为收成的2/3。
土地价值随灌溉用水的供应情况而异,有的供应灌溉用水的园圃地租高达收成的3/4。高利贷业甚为活跃,神庙和酒店同时经营高利贷业。高利贷业的活跃促进债务奴役制的发展。
债奴被称为基萨图。在家庭和婚姻关系方面,还保存父权和夫权的家长制残余。父家长可将其妻或子女卖为奴隶或使之变为债奴,子女须为其父家长杀害的他人子女抵命。债务奴役制的发展导致债务人的反抗。汉谟拉比之后即爆发了反债务奴役的斗争,导致国王发表解负令,这也是古巴比伦灭亡的重要原因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