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治政府的税收改革
任何一个政府,想要持续存在下去,第一件事情,就是管理好钱袋子。明治新征服成立以后,钱袋子方面,除了接收幕府的领地,矿产,港口,以及没收“抵抗藩”的领地,还有关税之外,就是印钱了。
在农业时代,最大头,当然还是对农民的税收。幕府时代对农民的税收,称之为年贡,基本上就是,谁的领地,谁来收取年贡。所以,税率是不同的。
通常,幕府的直辖领地,税率比较轻一些,大约官四民六,而且收取率比较低,有的地方,低达30%-40%;普通的大名、旗本的领地,通常官五民五,收取率高。当然,也有抽风的,历史上也有的藩,搞出官九民一的,基本上就是逼人造反了。
有个问题,在幕府时代,其实是不清晰的,那就是土地的归属问题。理论上来讲,土地应该归领主,所以领主才有收取“年贡”的权利,要不然,凭什么收税呢?(那时候还没有服务型征服的说法)
但是,领主又不是在放租,今年租给张三,明年租给李四。张三和李四,都有自己固定的田地耕种,这又是另一种的归属形式,只是没有证书而已。而且,这些土地,曾经还可以买卖。由此证明,民间是认可这些土地,除了领主之外,还有其他的主人。
而且,年贡是以村为单位收取的,村以下的运作,领主不管。
曾经一度,由于土地兼并比较厉害,发生了饥荒。1643年,幕府还发出了一个法令,叫做《田畑永代买卖禁止令》,禁止田地的买卖。当然,这个命令没什么用处,大家用“典当”的形式,依旧可以买卖土地的。
1869年3月,陆奥宗光就上书,建议改变税收。但是,大部分的土地,属于各藩的领地,各个藩在收取年贡,跟政府没有关系,你凭什么收税。
1871年,废藩置县以后,逻辑上就理顺了。
经过一系列的准备,1873年7月28日,发布《地租改正条例》,正式推行新的土地税收政策。
这一政策的主要特点,并不是延续江户幕府时代的年贡,而是以确认产权为基础。也就是,把土地重新登记造册,发给农民“地券”,确认农民的产权。并且废除了禁止土地买卖的法令,让土地可以交易。
而且,税率并不是以产量为基准,按比例收取实物,而是通过土地的产量,对土地进行市场估价,以土地的价值,作为基准收税,收取现金。最初的税率设定为3%。
由于农民通常,将重新丈量土地,视为增税措施。因此,为了减少农民的抵触,由农民自己丈量,画图,申报。
设想很美好,现实总是很残酷。1874年,初步结果出来,测算税收量未能达到目标,大约相差16%左右。
因此,设定了专门的部门和查定基准,对没有达到基准的农田,重新测算。而之前,农民是花了劳动力和费用,丈量了这些土地的,现在又要重来。
于是,导致了一系列的“一揆”(暴动),最终,为了平息事件,将税率从3%,下调到了2.5%。
这一些列的作业,最终于1880年,也就是花了整整7年才完成。
农业是大头,除此之外,还设立了其他的税收,比如1871年酱油税,1871年酒税,1878年营业税,1887年所得税等等。
经过这一些列的作业,完成了近代化的税收体系建设。
而且随着商业,工业的发展,农业税收的比重,开始逐步降低。
过程中,还有2个插曲。
第一个,在起草“地租改正”的过程中,主导者“松方正义”的起草文件里,解释了为什么要收税这个理念,即从服务国民的角度进行了阐述。最终,官僚集团担心,国民以此为理由,拒绝纳税,依旧是统治者的主体地位为依据,进行收税。
第二个,在推行所得税的时候,由于当时只有英国的少数国家,开征了这个税种。松方正义也借鉴了英国的做法,提出了“自主申报”的概念,也被否决,理由是担心国民逃税。
本来可以走的更远一些,不过时代的局限性,难以跨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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