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国宪法》是如何确立的
《日本国宪法》(日语:にほんこくけんぽう)(又被称为“和平宪法”)是1947年日本施行的宪法文件,确立了日本政府的议会制及保障了公民的一些基本权利。
明治宪法
明治(めいじ)宪法,又名大日本帝国宪法,颁行于1889年,是日本首部的现代宪法。在明治维新时期获通过,是根据普鲁士模式建立出来的一套君主立宪制。在该宪法中,天皇是一位活跃的统治者并拥有相当的政治权力,但国家财政预算的批核权力却在国会手上。
波茨坦宣言
1945年7月26日,盟军领袖丘吉尔,杜鲁门及蒋介石发表了波茨坦宣言,要求日本无条件投降。该宣言也介定了日本投降后盟军占领的主要目标:“日本政府将要解除在日本人当中恢复及加强民主倾向的所有障碍。言论,宗教,思想自由及尊严基本人权将会被确立。”(第10条)
此外,文件中写到:“当这些目标已达到及这里建立了建基于日本人自由表达的意愿而同时倾向和平及负责任的政府时,占领的盟军将撤出日本。”(第12条)盟军不单是要向这个军国主义敌人寻求惩罚和赔款,还有政治制度上根本的改变。
引政治学者Robert E.Ward之言:“这次占领或许是世界历史上最精心计划的,由外来力势力指导的大规模政治改革行动。”
草拟过程
波茨坦宣言的内容和盟军统帅麦克阿瑟在投降初期所采取的措施都显示出,他及他在华盛顿的上级都不打算单方面地在日本实行新的政治制度。相反的,他们希望日本自行实行民主改革。
但至1946年初,麦克阿瑟就在编写新宪法这个最基本的问题上,与日本官员出现分歧。首相币原喜重郎和许多他的同僚极不愿意采取激烈的手法以一份自由的文件取代明治宪法。
1945年后期,币原请了一班学者并成立了委员会,进行修宪的谘询。1946年1月宪法修改委员会会将新宪法草案初稿呈送麦克阿瑟将军,2月,委员会公布所谘询的建议。新宪法草案除了在个别词句上对旧宪法进行了修改(例如将“天皇神圣不可侵犯”改为“最高不可侵犯”)之外,实际上就是旧宪法的翻版。
麦克阿瑟认为这些建议过于保守,遂加以否决,并命其下属自行草拟新宪法。文件中,大部分由两位拥有法律学位的高级军官──Milo Rowell与Courtney Whitney──所草拟。关于男女平等的章节,则由Beata Sirota所写。虽然编者并不是日本人,但也参考了明治宪法,征询了日本的律师及政治领袖(如币原和吉田茂)的意见。
1946年2月13日,新宪法草案向日本官员公开。同年3月6日,政府向民众公开了新宪法的纲目。同年4月10日,日本举行选举,选出将商议该宪法草拟的第19届帝国议会下议院。
由于选举法的改变,这是该国首个容许女性投票的全民选举。麦克阿瑟建议国会实行一院制,但在日本人的坚持下改行两院制,两院皆由选举产生。
其他重要的是,日本政府在3月6日自行草拟的文件体现了2月13日所公开的文件的理念,这些包括宪法中最显著的特征:天皇的象征式地位,人权及公民权利之保障和放弃战争。
采用
枢密院院会通过“修正帝国宪法改正案”采用新宪法,不会违反明治宪法,但仍延续其法律地位。新宪法之采用是根据明治宪法第73条,透过明治宪法的修改而达成的。根据明治宪法第73条,天皇以在6月20日颁发帝国敕令的形式,把修宪案呈送帝国议会。
明治宪法规定,议案要得到参众两院三分之二多数的支持才可获通过成为法律。议案在两院经过一些修改后,贵族院在10月6日通过议案;在随后一日,下议院在只有5人反对的情况下通过议案。
10月29日,枢密院院会,天皇亲自出席,会中一致通过“修正帝国宪法改正案”,美浓部达吉与一名顾问官缺席;同日,得到昭和天皇的同意,成为法律。
11月3日,在贵族院议场举办“日本国宪法公布纪念典礼”(日本国宪法公布记念式典)公布新宪法,在皇居外苑举办“日本国宪法公布纪念祝贺都民大会”(日本国宪法公布记念祝贺都民大会)。
根据规定,新宪法将在六个月后(即1947年5月3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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