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0年9月19日:《印度河水条约》签订
《印度河水条约》,巴基斯坦和印度两国关于印度河系统河水管理和使用的条约。由印度贾·尼赫鲁总理、巴基斯坦阿尤布·汗总统和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副行长W·A·B·艾利夫于1960年9月19日在卡拉奇签署。
主要内容是:东部的三条河流——拉维河、比阿斯河和萨特累季河——的河水划归印度使用;西部三条河流——印度河、奇纳布河、杰卢姆河——的河水划归巴基斯坦使用;在10年的过渡期中,印度继续从东部河流向巴基斯坦供水,而巴基斯坦则负责修建一系列水利工程,其中部分从西部河流引水以取代从东部河流的引水,等。条约签署结束了两国长达13年激烈的、几乎要动武的河水争端。
签订背景
印巴分治时,以英国法学家C.拉德克利夫为首的印巴划界委员会不合理地将印度河流域灌溉系统割裂开来,从而遗留下了印度河河水争端。印度河流域上游地区及马多普尔和费罗兹普尔等两个常年有水的水利节制工程划归印度,下游地区及其余灌溉系统划归巴基斯坦,但水源来自克什米尔及印度的旁遮普邦和喜马偕尔邦。
1948年5月,印巴达成临时协定,决定印方不中断对巴方用水的供应,但限期巴方开发新的水源。巴方应允支付马多普尔节制工程维修费并尽量寻找其他水源。但该协定并未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双方经常发生争执。
1951年美国田纳西河流域管理局对印度河流域进行实地考察,建议由世界银行进行调解,印巴均表同意。1954年2月,世界银行建议将印度河流域西部的3条河流(印度河、杰卢姆河和奇纳布河)的水量除克什米尔利用小部分外,余归巴使用;东部3条河(拉维河、比阿斯河和萨特勒其河)的河水悉归印度使用。在实施该建议的过渡时期内,巴方应修筑水利工程以形成自己完整的灌溉系统。
条约内容
1958年,两国的工程技术人员制订了用水分配方案。1960年9月印巴两国在世界银行赞助下,并在该行1954年建议的基础上正式签约。印方同意不将西部河水引离巴境,并同意供水期为10年,期满后双方可另定协议予以延长。巴方同意执行"印度河流域发展计划",修筑两条蓄水坝、8条水渠、5个堰、大量机井和400英里的连接运河,工程所需费用由英、美、澳大利亚、新西兰、加拿大、联邦德国和印度捐集的印度河流域发展基金提供。据此条约,印方获得印度河流域全部水量的20%,巴方获得80%。
印度河水争端
印度河水争端,巴基斯坦和印度两国使用印度河系统河水的争端。印度河及其五条支流杰卢姆河、奇纳布河、拉维河、萨特累季河和比阿斯河发源于喜马拉雅山,经印度流入巴基斯坦。在印度河及其支流地区建有世界上最大的水利灌溉系统。
印巴分治打乱了统一的灌溉系统,大部分水源和源头在印度,供应灌溉区的运河的主体工程也在印度,而需要灌溉的土地却在西巴基斯坦,而且西巴基斯坦85%的人口集中在印度河及其支流地带,2/3的耕地面积靠印度河系统河水的灌溉。印度在上游截流,则巴基斯坦就会受到严重的影响。两国为河水的分配使用争论了13年,五十年代初几乎为此发生战争。后在世界银行参与下,经长期谈判,终于在1960年9月19日签订了《印度河水条约》,解决了这一争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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