吃狗肉是伦理问题还是权利问题
由于个别地方举办“狗肉节”,反对吃狗肉的人(简称“反方”)与支持吃狗肉的人(简称“正方”),这个时候总是免不了展开口水仗。舆论场中,也一如既往地分裂成针锋相对的正反两派,相互诘难、攻击、嘲笑。
大致而言,正方习惯于将是否食用狗肉简化为一个“权利问题”,认为吃不吃狗肉都是个人的自由选择,他人无权干涉。基于这样的理由,他们支持举办狗肉节,反对保狗团体对狗肉节的侵扰,即使他们自己可能并不喜欢吃狗肉。服膺于自由主义的连岳先生,他的观点便颇具代表性:“你爱养狗当宠物,我认为你有这权利;你爱吃狗肉,我也认为你有这权利;我支持玉林的狗肉节一直办下去,这是爱吃狗肉人士的权利。”
而反方则倾向于将吃不吃狗肉简化为一个“道德问题”,认为狗是人类的好朋友,将可爱的狗狗宰杀来吃掉,简直就是无人性、无良心的表现。比如前年玉林狗肉节期间,有个据说很喜欢狗的三流演员,在微博上义愤填膺地质问(为保持原汤原汁的效果,原话中的粗口我照录下来,少儿不宜,请未成年人自觉绕行):
“每次说到反对狗肉节的时候,总有些傻逼说那你别吃鸡鸭鱼啊,牛羊猪也是生命你别吃啊!我真是无语我想说,你TMD见过猪保护主人的么?你见过导盲鸭和缉毒鸡吗?你回家的时候那条鱼会来迎接你吗?你难过的时候羊舔你眼泪么?你遇到危险的时候那只牛会不离不弃,死拽活拉的把你救出来吗?!一群没人性傻逼。”
然而,不管是将吃狗肉简化为“道德问题”,还是简化为“权利问题”,都经不起推敲。
如果吃狗肉是不容干预的个人权利,那为什么在一部分西方国家以及受西方文化影响甚深的社会,要立法禁止居民食用狗肉?比如,菲律宾的“动物福利法”明确禁止杀害狗只和贩卖狗肉作食物;1950年港英政府也订立《猫狗规例》,规定“任何人不得屠宰任何狗只与猫只以作食物之用,不论其是否供人食用;任何人不得售卖或使用或允许他人售卖或使用狗肉及猫肉作食物”。难道这类立法都是侵犯了个人自由的恶法吗?一些西方国家尽管没有立法禁食狗肉,但一个人若是被发现吃了狗肉,也将面对巨大的伦理压力。这算是侵犯个人权利吗?
如果吃狗肉是一种不道德、无人性、无良心的表现,那么吃牛肉、猪肉、鸡肉呢?是不是也不道德?狗可以被当成“人类的好朋友”,牛羊猪马就不可以吗?有网友模拟保狗人士的语气与逻辑,戏谑地说:
“我坚决反对玉林荔枝狗肉节,荔枝是我们人类的好朋友,请大家不要伤害荔枝。我警告你们玉林人,吃狗肉我管不了,但是谁吃荔枝,我弄死他。荔枝很忠诚,你不摘它,它就一直在那,你摘它,它也不会咬你。荔枝很可爱,居然下得了口。那些吃荔枝的人,你们的恶习是时候改改啦。”
雖然属于恶搞,但其逻辑与保狗人士之论调却是合拍的。保狗人士想要推翻对手的这一戏言,势必要先推翻己方的逻辑。
吃不吃狗肉,显然不是一个简单的权利问题,也不是一个粗暴的道德问题。毋宁说,这是一个复杂的文化问题。将狗当成(或不当成)食用性动物,归根结底,只是一种地方性的价值偏好,一种长时段形成的社会习俗。不同的地方,基于不同的历史渊源,演化出不同的价值偏好。不同的价值偏好,未必有优劣之分,均需要受到尊重。
在一个已经形成食狗禁忌的社会,我不认为吃狗肉是一项完全不受限制的个人权利,你公开地大啖狗肉,就很可能会被人当成是对社会主流价值的挑衅。比如在西方基督教国家,在一个普遍将狗只视为是人类伴侣性动物的社会,立法禁食狗肉,也是顺理成章的事情。
而在一个一直就不存在食狗禁忌、反而有着食用狗肉传统的地方,比如广东的茂名、广西的玉林,再如朝鲜族社会,如果你不准别人卖狗肉、吃狗肉,也确实冒犯了这个地方的价值偏好。
今日的爱狗人士、保狗团体应该明白一个道理:只有慢慢改变社会的价值偏好,才可以让更多的狗只免于沦为盘中餐。这会是一个漫长的过程,需要有足够的耐心。任何过激干涉他人食用狗肉的行为,只会适得其反。那些热爱狗狗的社会名流、艺人演员、公益团体,不妨自己带头不吃狗肉,号召更多的人不吃狗肉,建立不吃狗肉的“舌尖上的价值偏好”;而不是骂街攻击吃狗肉人士,或者企图鼓动国家立法禁食狗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