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省制度在司法方面的作用
与自身双重性质及代中央分驭各地的使命相适应,行省在地方司法中发挥了承上启下的作用。首先,行省有义务过问和审理朝廷交办的某些狱案。其次,负责辖区内官民疑难狱案的审谳及部分刑狱的断遣。此外,还鞫问行省属官犯罪案件。
行省在审理以上狱案时,需要较严格地执行朝廷的相应规则典制。世祖至元五年(1268年)的一段公文说:“四川行中书省移准中书省咨,‘来咨:但有罪名,除钦依圣旨体例洎中书省明文检拟外,有该载不尽罪名,不知凭何例定断[夺」,请定度事。’本省相度,遇有刑名公事,先送检法拟定,再行参详有无情法相应,更为酌古准今,拟定明白罪名。除重刑结案咨来外,轻囚就便量请[情」断遣,请依上施行”。
公文前半是行省就“该载不尽罪名”,“凭何例定夺”事,请示中书省的咨文;后半“本省相度”而下,是中书省的批复。应该说,此批复对元行省处理刑狱具有普遍指导意义。它规定:行省处理“刑名公事”,检核法令格例拟定罪名时,较轻的罪犯可以自行断遣,“重刑”则要结案咨请朝廷审查批准。
关于“重刑”咨请,《元史·刑法志三》“大恶”条进一步明确说:“诸谋反事觉……行省不得擅行诛杀,结案待报。”这也是朝廷屡屡以敕令等形式告谕有关行省的。各行省除少数诛杀盗贼的特殊情况外,大体也遵此而行。如大德初江浙行省平章博罗欢欲治杭州十家豪民死罪,中书省刑部改断杖罪,遂依中书省所断实施。行省禀报请示朝廷的,还包括部分疑难或与通例不合的案件。如仁宗年间,江浙行省拟断镇抚刘世英抑良为驱,割去其囊肾之案,因“未见所守通例”,移咨中书省请示。
在地方司法系统中,行省属于县录事司、散府散州、路(直隶府、州)及廉访司以上的第五级兼治刑狱的官署。其级别高,权力较大,上可奉朝廷旨意处理某些狱案,下可对辖区疑难等狱案及行省属官词讼履行推鞫、审核等职能。然而,在司法权限方面,行省又须“遵成宪以治所属,决大狱质疑事,皆中书报可而后行”。
就是说,即便是中央派出的地方最高官署行省,也没有专地方刑狱的权力。行省上述司法权,大体是代朝廷而行的。其司法职能承上启下的性质比较显著。在某种意义上,行省又是元代地方多级司法、朝廷执柄体制中联系地方与朝廷两部分的关键环节,同时也充当了该体制运作的重要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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