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宋时期的赋税制度
赋税是中国古代国家宏观管理经济的重要手段。是统治者为维护国家机器运转而强制征收的。赋税制度是随土地制度或状况的变化而变化的。
中国封建社会的赋税制度含义很广泛,一般包括:以人丁为依据的人头税,即丁税;以户为依据的财产税,即调;以田亩为依据的土地税,即田租;以成年男子为依据的徭役和兵役;其它苛捐杂税。
宋代经济的高度繁荣与其实行的一套赋税制度是密不可分的:“赋税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需要,凭借政治权力组织财政收入的重要手段,是实现国家职能的重要工具。”
就赋税本身而言,它的产生、实施所扮演的制度安排角色,仅仅是与产权的产生、保护与实施有关,即产权所有者雇佣政府建立、实施和保护产权,赋税是保护和实施产权权力的必要代价。
同时,为了防止抗税的发生,赋税只能用强制剥夺的方法实现。古代的私有的产权者无论是商贾、还是地主以及佃农、或者自耕农等与政府有利益交换的都需要向政府缴纳一定的赋税来获得政府的保护以及相关的合法权益。
宋代的农材赋役制度,大致延续唐末的两税法,但增加了丁税。而差役则甚为繁重造成人民负担,因此王安石变法时有免役法的推行。
根据唐代赋税制度进一步系统化,是为承前。之后宋代的财富税收分为中央和地方两个部分,中央相关部门直接管辖地方的赋税机构,将地方财权集中到中央。但经宋太祖的改革后赋税制度更加细化、具有连贯性。
北宋的田税规定,向土地所有者按亩征税,每年夏秋各征收一次(沿袭唐朝的两税法)。北方各地大致每亩中等土地可收获一石,须纳官税一斗。江南各地由于产量较高,每亩须纳税三斗。
唐代的两税法是按资财多少征税的,而宋代则是按土地面积定额征税的。秋税,是在秋熟后按亩征收粮食;夏税,是以收钱为主,或者折纳绸、绢、绵、布。
按亩征税是征税的基本标准,但是在实际征收时,还有所谓“支移”、“折变”的计算,从而提高了实际征税的税额。“支移”就是在征收秋税时,要求农民运至指定地点交纳,如果农民不愿随长途运输之劳,就要多交一笔“支移”,也就是“脚力钱”。“折变”就是在征收夏税时,钱物辗转折变,也提高了实际交税额。
官田招佃农耕种,由政府收取地租,称为“公田之赋”。但官田本身无人交纳秋夏二税,往往又把二税加到佃农头上,加重地租数量,即所谓“重复取税”。
北宋的身丁税规定,男子20岁为丁,60岁为老。凡是20岁至60岁的男丁,都要交纳身丁税,交钱或交绢,与两税同时交纳。
北宋承袭五代十国的苛捐杂税,以类合并,统称之为“杂变”。其中名目繁多,如农器税、牛革税、蚕盐税、鞋钱等,即所谓“随其所出,变而输之”。杂交也必须随同两税输的。
和籴是官府强制收纳民间粮米;和买是官府强制收购民间布抽。在实行和籴与和买之初,是按土地多少,分别派定强制征购的数量,并付给一引起价款,到后来,则都是“官不给钱而白取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