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晋地方行政制度
地方上的都督制的定型西晋沿袭汉魏,地方实行州、郡、县三级行政制度。全国统一后,共分19州、173郡,州置刺史,属官有别驾、治中、从事等;郡以太守主事,若为诸王封国所在,则郡称为国,太守则改称内史,属官有主簿、记室、录事等;大县置令、小县置长,下有主簿、录事史等属员。
为了加强中央特别是司马皇室对地方的控制,西晋将曹魏时已采用的都督制进一步制度化。早在司马氏代魏以前,司马氏子弟即已以都督或监军的身份出镇许昌、邺城、长安等战略要地,为司马炎顺利称帝建晋提供了条件。
西晋建立后,曾试图在宗室诸王封国内建立军队,但初无成效,因此都督制得到广泛推行。宗室诸王及一些功臣被授予都督诸军、监诸军、督诸军等名号,出镇地方,掌一州或数州军事大权。都督若加使持节可以不经禀报朝廷而杀地方二千石以下官员;若为持节则平时可杀无官之人,战时权限同使持节者;假节者可以在战时杀犯军令者。由于都督掌地方军事,州刺史虽拥有将军名号,也只专掌民政。
咸宁三年,晋武帝改定分封制度,遣宗室诸三各归封国。为了解决诸王已为都督,若遣之国,则阙方任等问题,按中书监荀勖的意见,使军国各随方面为都督,实行转封,即一方面将诸王都督辖区转到其封国所在地区,一方面将诸王的封国转封到其时本人任都督的辖区内。
前者如同年扶风王司马亮改封汝南王,出任镇南大将军、都督豫州诸军事,琅邪王司马伦改封为赵王,督邺城守事,勃海王司马辅改封为太原王,监并州诸军事;后者如东莞王司马乂当时任镇东大将军、假节、都督徐州诸军事,遂改封为琅邪王,汝阴王司马骏因当时任镇西大将军、使持节、都督雍凉等州诸军事,遂徙封为扶风王。诸王封国在其都督区内,使他们得以长期留任,如赵王司马伦坐镇邺城达14年之久。
这种诸王封国与其都督区相合的制度在西晋末因政治渐乱,不再严格执行,但都督制本身却并未废除,东晋南北朝各代均加沿用,在东晋成为士族专兵,凌驾皇权的重要手段,南朝各代又借宗室诸王以都督身份出镇地方,来加强皇权,而这种制度在南朝也与西晋末八王之乱一样,成为皇室内部冲突的祸因。
晋惠帝末期,由于战乱,州刺史加军号者也得以领兵,置长史、司马等属官,以掾、属分曹主事,西晋末至东晋初,军府掾、属逐渐改称为参军事。
历东晋南北朝,州刺史及一些郡太守例带将军号,设置军府属官,刺史无军号则被习称为单车刺史,于是州既有掌民政,由州刺史从该州人士选任的别驾、治中等僚属,又有由中央尚书吏部任命的长史、司马、参军事等属官,形成州刺史下军事、民政分属不同机构的双轨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