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世纪欧洲宪政出现的原因
近代欧洲被称为民主的继承之地,继承了古希腊罗马的民主光辉,并将其传播给世界其她地方,以致于形成了今天的民主社会。然而,我们在了解这段历史的时候,总是会将中世纪的历史用黑暗一词来形容,仿佛这一时期毫无功绩,民众生活在黑暗而落后的社会。但事实并非如此,中世纪是一个被我们误读的时代。
它作为古希腊、罗马与近代欧洲的过渡期,虽然近代欧洲文艺复兴很多典籍源自阿拉伯人,但中世纪同样也保留了些许珍贵文本。中世纪欧洲不只是黑暗的时代,也许它没有产生民主的制度,但它却孕育了民主的萌芽。就像有学者认为,中世纪欧洲盛行的封建主义,在某些方面包含了宪政民主思想,例如德意志帝国的诸侯割据可以弱化王权。
同样,中世纪基督教“称霸”欧洲虽然导致教会一家独大,百姓盲目信仰基督教,但这也弱化了王权,阻碍了以王权强化为中心的封建主义的发展;同时,中世纪自治城市的发展也促进了民主和宪政因素的发展,尤其是一些城市追求自治。
一、中世纪城市与近代西方的宪政制度
1、中世纪城市的兴起
西欧中世纪城市的兴起是历史长河中不争的事实,但它兴起于何时?如何兴起?都成为学界的争论,始终难有统一的声音,但在城市兴起的主要节点问题上却存在共同的声音。
首先是关于中世纪西欧城市兴起的基础。最先流行的是“罗马因素”,一些学者认为中世纪城市是在罗马古城市的基础上形成的,这些罗马古城市可能是要塞堡垒、军事重地、边塞要地,甚至是过去就比较辉煌的交通城市、政治城市、文化城市等等。
“罗马因素”这一观点的提出主要是为了解释黑暗的中世纪如何能在其末期出现一些城市,这些城市甚至能在后世产生重要影响,或成为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罗马论”意在承认中世纪的西欧是黑暗的,但古老的罗马文明解救了西欧和西欧文明。
然而,“罗马论”最后被卡尔·黑格尔所推翻,她以罗马的城市起源与西欧的城市起源作对比,认为如果罗马因素起决定作用,那么作为罗马帝国中心的罗马应当是中世纪城市发展最鼎盛的地方,但事实并非如此,所以卡尔·黑格尔推翻了“罗马论”。
之后,学术界关于中世纪西欧城市兴起的原因,还提出了“马尔克农村公社说”、“特权说”、“市场法说”、“基尔特说”、“资本主义萌芽说”等等。
于是又相应出现了一种中庸的观点,认为中世纪西欧城市的兴起,是这些因素综合作用的产物。虽然这一观点不具有较大的创新性,但受到了很多学者的欢迎。
中世纪西欧城市的兴起大体上经历了几个过程,9-10世纪左右,地中海沿岸的城市就已经兴起,并逐渐向欧洲其她地方发展。
11世纪左右,西欧大部分地区的城市都已经兴起了,并展开了争取自治的斗争,通过暴力或金钱,一些城市在11世纪末摆脱了封建王权、领主或教会的控制,建立了独立自治的市议会。
有些城市因为在民族国家君主谋求独立之时起到了积极作用,所以君主在掌握政权后,仍然同意了部分城市的自治要求,但要定期向君主交纳费用。
菅从进在《西欧城市市民社会的早期宪政秩序和社会成因》中指出:“在这些自治或独立的城市共同体中,绝大多数都形成了具有一定民主参与色彩的共和宪政政体,拥有自治或独立的共和式的公权力体制和相应法治文化。”
正如菅从进所说,西欧城市在自治的基础上实行宪政,无疑促进了近代西欧宪政思想和实践的发展,因为城市宪政颁布了许多宪法性文件,官员任期和选拔等都有明确规定,不再是过去的独裁和专断形式,民众的意见得到了重视,民众的作用被体现了出现来。
2、中世纪西欧社会隐含的宪政思想
近代西欧社会能在思想方面取得巨大成就,并以民主之名将西方文化传向世界,在其之前的中世纪必然发挥了重要作用,或者早已埋下了近代西欧某些思想的基础。在我们称之为“黑暗的中世纪”的那个时代,也有近代西欧宪政思想的基础。
首先是“依法治理”的思想。尽管中世纪是基督教教会一家独大的时代,但基督教教会和教皇通知万民的准则在于法律。
这法律不完全是一般意义上的世俗法律,或者说世俗法律所占比重没有神法大,但归根到底都属于法这一大类。教会不允许民众违反神法和由其引申出来的教会法,这就在无形之中孕育了依法治理的思想。
其次是选举的思想。选举这一政治行为在古希腊城邦时期就已经存在,只不过经历罗马共和国和帝国的专制统治之后,选举的影子越来越远,一直到中世纪都不占据政治生活的主流,但中世纪的教皇却是由选举产生的。
具体来说,罗马教皇主要是由几位影响力较大的红衣主教和罗马近郊的主教共同选举产生的。除了罗马教皇是由选举产生的以外,德意志皇帝在查理四世颁布《黄金诏书》以后,也主要由七大选帝侯选举产生,这些都为选举的合法化提供了条件。
然后是基督教所宣扬的“上帝面前人人平等”的思想。尽管基督教所说的“上帝面前人人平等”的思想是为了吸收信徒,但这些因此加入基督教的信徒却深深地信奉这一思想,以致于影响了后世。
从具体的语言来看,“上帝面前人人平等”是指在善与恶的选择权、世界末日的奖与罚方面,人与人是平等,作恶者堕入地狱,伪善者飞向天堂。在这些方面中,基督教所宣扬的平等思想才会得到应验。
最后是城市争取自治并实行宪政的努力更直接地促进了宪政思想的发展和传播,这是众多因素中最为直接,也是最受到承认的因素。尤其是城市中的议会和市民阶层所追求的权利都显示出了宪政思想无处不在,权力约束无处不在。
二、中世纪自治城市与近代西方的宪政制度的产生
中世纪城市从封建领主等手中获得独立后,一般会建立两种政体,一种是共和政体,另一种是君主专制政体,前者的数量较多,因为刚刚从封建专制框架下逃离的城市,住在城市内的市民阶层是不会允许专制制度再次出现在城市中的,所以共和政体在民众中更受欢迎。
一个独立的城市往往会建立市政机关,程汉大在《中世纪宪政价值研究综述与反思》一文中,介绍了“平民城市”的市政机关的组成部分:
“‘平民城市’的市政机关通常由市长、代议制市政议事会和城市法院组成……市政议事会或者市民大会是城市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选举市长及市政官员,处理重大事宜,重要立法和决策须经2/3甚至3/4多数通过才能生效……有的城市还采用了权力分立和制衡原则。”
中世纪的一些自治城市还设有全民性质的市民大会,这一政治设计堪比古希腊的城邦大会,但主要还是间接选举而产生的市民大会。除了市民大会的设计体现了民主和宪政思想,为司法运行而生的法庭和陪审法庭也贯彻了依法治理的思想。
从司法、行政、立法等方面来看,共和政体的城市多数实现了三者的牵制和制衡,还有一些即使是实行君主制的城市,也必须在大环境中给市民以一定的自由权利,否则自己的统治将不牢固。
政治生活的自治化是市民阶层反抗封建领主的初衷,并且在取得成功后,继续推行自由化思想,将城市领导阶层权力框定起来,以避免权力滥用,于是宪政思想应运而生。
三、总结
在中世纪孕育出近代宪政的各项因素中,城市兴起是最引人注目的因素,因为城市在中世纪末期积极活动,努力追求城市自治,建立独立于封建领主的城市自治议会;同时,城市中的市民阶层还联合新兴的民族国家君主共同对付封建领主,谋求特权。
因此,中世纪城市在其发展和谋求独立的过程中,就已经孕育了宪政制度、独立、自由、自治等带有近代民主思想的词已经出现,并被诸多城市以暴力或金钱辅助了实践,如琅城起义。
有学者认为基督教所倡导的“上帝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为那些笃信基督教的信徒们接受近代民主思想打开了窗户,因为从这一原则出发,一些政治学家、思想家又继而发明出“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这样的解释实际上将基督教视为近代欧洲民主思想的来源之一。
西方近代的宪政制度从古希腊罗马的城市团体中借鉴出经验,又从中世纪的城市自治中借鉴经验,最后融合成了影响世界的宪政民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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