雍正的经济举措
雍正皇帝即位后,大刀阔斧地进行了一系列政治经济改革.其中,铸币制度的改革是其经济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雍正皇帝在币制改革中绝没有将新铸铜钱的金属成分比例由铜五铅五变为铜四铅六。
整顿财政
清理钱粮亏空,是雍正帝关注的另一重大问题。他即位不到一月,就将此事提上日程。雍正帝认为钱粮亏空的主因是上司勒索与官员自身侵贪,这一判断切中要害。据此,他向各级官员发出警告,要求不得苛派民间,限期完结亏空,否则从重治罪。之后,雍正帝又成立了专司审查钱粮奏销的机构——会考府,由其亲信怡亲王允祥主持。同时,他还令允祥管理户部三库,以整顿财政。
除此之外,雍正帝还加大对亏空钱粮官员处分的力度。他一改其父的纵容态度,凡亏空钱粮者一律革职,并由本人负责归还。雍正二年八月,雍正帝鉴于相关案件量刑过轻,加重处罚:“那(挪)移一万两以上至二万两者,发边卫充军;二万两以上者,虽属那(挪)移,亦照侵盗钱粮例拟斩。”对因贪污、勒索而造成亏空的官员,雍正帝毫不留情,凡有犯者即革职抄家,用其家产赔偿亏空。
他特别设置了一个封桩库,“凡一切赃款羡余银两,皆贮其内,至末年至三千余万,国用充足。”经过多年努力,康熙朝遗留的亏空基本追缴完毕。各级官员也大受威慑,不敢轻易以身试法。
火耗归公
清初沿袭明制,各地征收钱粮,加收“火耗”(碎银加火铸成银锭时的折耗,亦称耗羡)。实行中,官员任意加派,一两可加至数钱。因不在上交正额之内,官员从中任意侵贪,成为官场公行的陋习。康熙帝曾说,清官也取火耗。
康熙末年,各地官员以火耗为名,肆意横征中饱,已无法限止。雍正帝清理钱粮时,山西巡抚诺眠与布政使高成龄在雍正二年(1724年)奏请将该省各地加派的火耗,提解布政使司库,以二十万两补完该省亏空,除公用外,分发给地方官员,称为“养廉”。
雍正帝指出,历来火耗皆州县征收而加派横征,侵蚀国帑不下数百万。原因是各州县征收火耗分送上司,种种馈送,名目繁多,州县肆意贪污,上司曲为容隐,这是从来的积弊,应当消除。他采纳山西官员的建策,说“与其州县存火耗以养上司,何如上司拨火耗以养州县。”州县养上司是公开的非法贿赂。上司拨州县便成为合法的“养廉”,即官俸的补贴。
山西实行后,各省相继仿效,以火耗补完亏空的钱粮,并分拨州县养廉。雍正五年(1727年),雍正帝又命各省督抚,就该省情形酌议具奏,着为定额。这一改革形成制度,称为“养廉银制度”,又称“耗羡归公”,即由上级官府依定额发给官员。以后火耗一分为三:一份给地方官养廉,一份弥补地方亏空,一份留地方公用。这样,既增加了财政收入,又有助于廉政。
摊丁入亩
雍正元年(1723年),雍正帝从直隶巡抚李维钧之请,实行丁银摊入田赋一并征收的原则,改变过去按人丁、地亩双重征收标准,减轻了无地和少地的农民负担。到乾隆时,这一政策推广到了全国。
官绅一体当差纳粮
古代收税,只到老百姓家,官绅自外。老百姓还要当差,即服兵役和徭役,官绅是属于统治阶级,不必当差不交税。“官绅一体当差一体纳粮”就是让他们也交税当差,当然不是真要他们服兵役和徭役,可用银两兑买。但由于触及官绅利益,因此实行起来有较大难度。但为了巩固王朝的统治,必须暂时牺牲官僚士大夫的利益,而官僚士大夫的这种暂时的利益牺牲是为了王朝巩固之后能够享受到更多的利益。
实行铜禁
雍正帝用了很大精力,实行禁用铜器的政策,这是保护钱法的需要。他于雍正五年(1727年)命令各省城派出官员,设立收买铜器公所,动用藩库钱粮银子为基金,大力开展民间收购。雍正帝注意铜的生产,然而它的产量没有达到铸钱的需要,所以尽量他大力开展铜禁活动和严行私铸处分,仍不能达到预期目的。
重农轻商
雍正帝继续执行先王发展生产的政策。他像前辈君王一样鼓励开荒,康熙六十年(1721年)至雍正十二年(1734年),全国田地从735万顷增至890万顷,疏浚了卫河、淀河、子牙河、永定河。其他水利工程已完成的有直隶营田工程、浙江和江南海塘工程,修建了黄河、运河堤岸。雍正帝继续蠲免钱粮政策。据《清史稿·世宗本纪》,他在位13年,免了12年灾区的赋税和一些地区的漕粮。
但是,他过分重农抑商。他说:“农为天下之本务,而工贾皆其末也。市肆之中多一工作之人,即田亩之中少一耕稼之人。群趋为工,则物之制造者必多,物多则售卖不易,必至壅滞而价贱,是逐末之人多,不但有害于农,而并有害于工也。”根据这一理论制定的政策必然不利于工商业的发展。他又认为:开矿“断不可行”。因为开矿将引诱人们离开农本,追求末业,而且矿工聚集一地,易于闹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