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朝的婚姻及继承制度
商朝流行族外婚,一夫一妻制基本形成。“昏时行礼故曰婚,妇人因夫成故曰姻”。自婚姻制度形成以来,就与政治联姻密不可分。商族开国之主成汤,听说伊尹长而贤,便派人到他的氏族有侁(音深)氏去请,但有侁氏不许,而伊尹也想归属于商汤,于是,商汤就请求娶有侁氏的女子成婚,而把伊尹作为媵臣一并嫁到商族。
这样不但密切了与有侁氏的关系,还得到伊尹这位能臣。此外,商还通过与有干国联姻,强化了干国(河南濮阳市东北)的政治隶属关系。其他臣属于商的各地族氏方国,也都经常主动嫁送女子与殷商结亲,这种结亲方式被称为贡纳,有的是出于政治义务,有的则是自愿。
但有的则是迫于王威。如卜辞记载:“呼取女于婪”“呼取郑女子”等。与此同时,商王族女子也要外嫁他族。古代“妇人谓嫁曰归”,如《诗·大雅·大明》有言:“大邦有子,伣(音欠)天之妹,文王厥祥,亲迎于渭。”
大邦即殷,商王帝乙将王族少女远嫁周族文王,就是想利用血缘姻亲纽带维系商周之间的臣服关系。由此编织出由宗亲和姻亲盘根错节的政治金字塔网络。如果说夏朝的政治联姻还是为了团结强大异血缘诸侯国的话,那么,商时的政治联姻已基本确立了以商族为宗法核心的父权家长制地位。
为了子孙的繁衍,为了疆域的巩固,历代王族一贯实行的是一夫多妻制度。“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娶妻多少已成为王朝兴衰的标志。凡国力强盛,则“重国广嗣”,娶妻亦多。不仅可靠子孙之众管理国家,也可后继不忧,不愁没有接班人。商代的联姻邦国越多,它的根基也就越牢固。殷商以武丁娶妻最多。
在商王的后妃制度中,有一个特殊的现象,即有的王不止有一个法定的妻子。像仲丁有2位法定配偶,祖丁有3位,武丁有3位。凡法定配偶所生的儿子,都有权继承王位。因此,商朝还没形成严格的嫡长子继承制,而是“父死子继”配合“兄终弟及”。
王位继承制,凡兄弟行皆以长幼为序,兄终弟及,幼弟死后,王位应对复归于长兄之子继承。这个制度在中丁时期被打乱,中丁父辈有小甲、大戊、雍己三人为王。中丁为大戊之子,雍己死,按惯例王位应由小甲之子继承,但“自中丁以来,废适而更立诸弟子,弟子或争相代立,比九世乱”,从而削弱了商王朝的统治。
到小乙时,干脆以幼弟之子继位,故小乙给其子武丁。康丁以后,后妃制度改变为一王一妻制,并实行直接传长子制度。因此,商代王位继承制度虽有兄终弟及现象,但其主干仍是以传长为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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