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朝重农抑商的措施有哪些
汉初生产凋敝、社会经济不发达,而商人却与国家争利使得商人与政府之间的矛盾日益加剧,其中商人对产品、资金、土地、劳动力等资源的抢夺则越演越烈。商人对农民的剥削损害了国家在农民身上的利益,更加剧了社会贫富差距、土地与人口资源紧张的矛盾,严重威胁到国家的长治久安,重农抑商的政策势在必行。
除此之外,在文化上的自古以来根深蒂固的农本思想,先秦儒家“义利观”的道德规范、法家“抑商”思想的影响、小农经济下社会风气的影响等都促进了汉代重农抑商政策的形成与完善。
政策措施
1、统治者奉行“无为而治”的思想
汉初统治者奉行黄老学说“休养生息,无为而治”的思想理念,这与汉初的政治经济环境的现实状况是相符合的。
汉初实行的黄老学说与先秦及秦朝时的道家思想既有继承更有新的发展,汉初的黄老思想是博采先秦时儒、法、道等各家之长,表现出了更加积极的进取精神,“因阴阳之大顺,采儒墨之善,撮名法之要”能“应物变化,立俗施事,无所不宜。”有巨大的包容性和实践性;
它的思想简明,并且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它主张在“万物之性”的基础上坚持“因物与合”的路线,不固执己见,不因循守旧,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能随着事物和时局的变化而变化,有很大的适应性及包容性。
在“无为而治”的国家管理理念下,国家各项政策、措施的实施趋于更加柔和的方式,如“约法省禁,轻田租,十五而税一,量吏禄,度官用,以赋于民”等,以缓和社会矛盾,不断休养生息、巩固统治、发展经济,为汉初经济的恢复、国家的发展强盛奠定了和平稳定、自由开放的环境。
2、保护自耕农经济
汉初在秦朝的基础上加强了对农业的重视,采取了一系列重农的措施,使得汉代的重农政策更加制度化、法律化。
一是增加农业的劳动力数量,汉高祖刘邦不但让部分士兵复员,削减军队人数,对解甲归田的军人“以有功劳行田宅”,让他们获得土地从事农业生产并免除一定时期的徭役;此外,还号召逃亡的农民回乡;释免因生活困难而卖身为奴隶的人;鼓励生育,凡农民产子,可免除两年的徭役等,以此来增加农业人口,鼓励人们从事农业生产,缓和了社会矛盾。
二是颁布了“复故爵田宅令”,让失去土地的农民重新得到了土地。三是下令“举孝弟力田者复其身”,即在道德和农业生产方面有突出表现的人可免除本人徭役。四是颁布“劝农”诏书,鼓励人们从事农业生产,从汉文帝二年到汉景帝后元三年间,即公元前178到公元前141年间,汉朝中央政府共颁布劝农诏书8次;文景二帝时期更是亲自耕田,皇后亲自采桑;足见国家对农业的极度重视,有利于重农的社会风气的形成。
五是减免田赋,汉初轻徭薄赋,惠帝时“十五税一”,文帝时“除田之租税”,景帝时“除田半租”、“三十而税一”等都有利于鼓励生产,改善农民生活。六是改进农业生产工具,改善农业耕作技术,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如汉武帝时赵括的代田法、耧车耧犁的发明等。由于汉初统治者极为重视农业,采取了各项重农措施,据研究到西汉末年,垦田面积已达8270500余顷,人口达5900余万,比战国时期增加两倍以上,奠定了汉代强盛的基础。
3、打击商人活动
汉代在重农的基础上另一方面打击商人、抑制商人发展,但与秦朝相比,汉代的抑制对象都是“贾人”,不包含先秦时期的工矿业者,也与秦朝的“上农除末”有区别。“禁末”、“除末”是从政治到经济层面的剥夺式的,而“抑商”趋于政治性的,重点打击对象是商人,打击范围也更小了。
不仅汉代及其以前的抑商有所不同,整个汉朝在不同的阶段、时期,各统治者的抑商范围和程度及效果都因实际情况的变化而有所差别,如汉初的抑商趋于政治上的,到汉武帝时形成关键期,扩大了对商人的经济打击,到西汉后期及东汉,重农抑商的政策已经成熟,使得重农抑商的理念几乎是伴随中国整个封建王朝。
汉代对商人的打击主要体现在政治和经济两方面。
首先,从政治上看,贬低商人地位。汉代继承了秦朝的七科谪戍和市籍制度,并且极力贬低商人的社会地位,汉代统治者颁布了一些辱商的政令,如汉高祖刘邦“令贾人不得衣丝乘车,重租税以困辱之”;孝惠、高后时有规定“为天下初定,复弛商贾之律,然市井之子孙,亦不得仕官为吏”;汉武帝太初三年、天汉四年,两次征“发下七科谪”。汉朝政府通过对商人一些社会行为及政治权利的限制从而贬低商人地位,间接鼓励人们从农弃商。
其次,从经济上看,一是国家加重对商人的赋税,如汉高祖四年,即公元前203年,公布了按人头进行收税的法令,并对商人及其家庭中妇女的税额加倍征收;汉武帝元光六年发布了对商人征收车船税的法令;
元狩四年公布了“算缗、告缗令”,规定商人、高利贷者等,无论有无市籍,一律算缗,按其货物估价申报纳税,每两千钱纳一算,一算一百二十钱,加重加倍征税。其中凡是对财产收入隐瞒不报,或者呈报不实的,鼓励知情人揭发,被称为“告缗”。如果事情属实,便会有没收全部财产并戍边一年的惩罚。
二是以法令的形式严格规定商业的发展,对利润丰厚的盐铁行业实行国家垄断的“禁榷”制度,从富商大贾手中夺回盐铁贸易的控制权,挤兑、缩减商人的经营范围。此外,还颁布了均输法、平准法,设立均输、平准机构控制全国的商品买卖。
三是剥夺商人对土地的占有权,“贾人有市籍者及其家属,皆无得籍名田,以便农。敢犯令,没入田僮。”可见,经济上的盘剥与重罚并举,大大抑制了富商大贾与国争利的行为,缓和了国家的贫富差距,一定程度上减缓了商人对土地的兼并,有利于国家农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