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国旗的发展史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国旗黑、红、金3种颜色长久以来象征的是泛日耳曼民族争取统一、独立、主权的雄心。其中黑色代表严谨肃穆;红色象征燃烧的火焰,激发人民憧憬自由的热情;金色象征真理的光辉,决不会被历史的泥沙掩埋。
确立历程
德国国旗的黑、红、金三色最早是在1818年出现在人民群众之中,在争取民主自由和国家统一的斗争中由公众舆论制造出来的。它象征着自由与民主。
1948年,联邦德国在起草《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的过程中,各界一致认为应当恢复象征自由、统一的黑、红、金三色旗。
1949年5月23日合并后的美、英、法在德国西部的占领区成立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简称:联邦德国或西德),同日《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正式生效,根据《基本法》黑、红、金三色旗正式成为联邦德国的国旗;同年10月7日成立的德意志民主共和国(简称:民主德国或东德)则将黑、红、金三色旗加民主德国国徽图案定位东德国旗。
1990年10月3日,民主德国正式加入联邦德国,两德统一,黑、红、金三色旗继续作为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国旗。
1996年,德国发布了关于垂挂式政府专用旗的规格。
国旗规格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国旗由三个同样宽的横长方形组成,上面是黑色,中间是红色,下面是金色,旗子的高长比是3比5。旗帜也可以用作旗帜。联邦德国国旗竖幅旗面,由三条同样宽的竖长方形组成,左黑,中红,右金。
使用原则
法律法规
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第1编第1章第3条规定德意志联邦旗色为黑红金三色,商旗为黑白红三色,其上内角镶国旗。
1975年,德国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刑法》第二章【联邦和州】第二十二条【首都、国旗】规定“柏林是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首都。在首都,联邦应作为一个整体代表整个国家。具体细节由联邦法律规定。联邦国旗由黑色、红色、金色组成”。除此之外,德国并没有针对国家标志制定国旗法、国歌法、国徽法等。
即便如此,为了维护国家标志的神圣与尊严,《德国刑法典》在第90条a规定有“诋毁国家及其象征”罪。在集会中或者通过散发文书公开地诋毁联邦德国或者其州的象征、国旗、国徽或者国歌的,处三年以下的自由刑或者罚金刑。对公开悬挂的联邦德国或其州的国旗或由官署公开安装的体现联邦德国或其州的国家尊严的标志,进行拆除、毁弃、破坏或使其不能使用或使其不能识别或侮辱的,处三年以下自由刑或罚金刑;犯本罪未遂的,亦应处罚。
根据2005年3月22日颁布的《德意志联邦共和国联邦法》,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办公大楼在多个日期必须悬挂国旗,其中也对降半旗的日期做出了规定。每年的1月27日是犹太人大屠杀纪念日(Tagdes Gedenkensandie Opferdes Nationalsozialismus),全国下半旗致哀。每年的基督教宗教教会节期将临期第一主日前的两个星期日为国民哀悼日(Volkstrauertag),全国下半旗以纪念所有在战争中死亡的人。
特殊规定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三色国旗可在机场、宾馆、宴会厅和其他场合悬挂。发生重大事件时也常规定要降半旗,一般会由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内政部公开宣布。在执勤驾驶车辆上,旗帜应贴在右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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