邦联条例的弊端
美利坚合众国,于1776年7月2日被构想(《李决议》通过),于4日宣布成立(《独立宣言》通过),并于1777年11月15日随着《邦联条例》的通过重新制定,终于在1781年3月1日《邦联条例》的批准下在宪法层面诞生。
《邦联条例》开始正式生效,使曾经流动举行的合众国大陆会议(Continental Congress of the United States)不复存在,而被国会召集合众国(the United States in Congress Assembled,USCA)管理机构邦联国会(Congress Assembled)所取代。塞缪尔·亨廷顿由最后一任合众国大陆会议主席(Continental Congress of the United States President)变为第一任国会召集合众国总统(President of the United States in Congress Assembled)。
相关规定
该条例规定设立一个邦联国会(Congress Assembled),每个州都可派若干代表参加。每州不论人口多少,都在国会中有一票表决权。所有重大事项要有九票才能通过;而对条例的修正则需要十三州一致同意。该条例授权全国政府处理某些外交事务、宣战、管制货币铸造、确定度量衡标准、举债借款、建立邮政系统、筑路、以及征募陆军和海军,但上述权力不是专有的;每个州都可以做这些事情。然而,该条例却没有授权国会征税和筹款;国会只能向各州募集款项。国会也无权管制外贸、建立全国法庭、或强制实施自己的命令。
按照这部宪法,成立起来的美国俨然是由13个独立国家组成的松懈的国际同盟。按《邦联条例》成立起来的美国国家组织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各州保留了很大的独立性。第二,中央最高机构是一院制的邦联国会,每州选出代表2至7人组成;中央不设置国家元首,只是在国会下面设立一个诸州委员会,在国会休会时管理经常性事务。第三,中央权力极小。
缺陷
各州都表现得很悭吝,它们往往设立关税壁垒来相互扼制;而且很少能有九个州意见一致以通过重要立法。正是由于邦联条例的种种缺陷,才最终导致了美国制宪会议的召开。
条例废除
1787年5月25日,要求修改《邦联条例》的费城会议在独立厅召开,七州法定人数与会。来自12个州的代表抛弃了这些条款,制定了一部新的《美国宪法》,并于1787年9月17日提交邦联国会。国会于1787年9月28日辩论并同意向13个州提交宪法。1788年6月21日,9个州批准了宪法。《邦联条例》被废除的提议是在没有各州一致同意的情况下完成的。1788年6月21日,新罕布什尔州成为第九个批准新宪法的州,实质上终止了《邦联条例》及其政府。
根据邦联条例自己的修改条款(第十三条),在13个州中最后的一个批准新宪法之前,《邦联条例》仍然有效。1788年11月之前,在邦联国会依然成立以监督各州接受新宪法,并制定选举过程。1790年5月29日,罗得岛州成为最后一个加入1787年美国宪法成立的美利坚合众国的第13个原殖民地,《邦联条例》彻底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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