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术的礼仪与武德修养
武德,早在春秋时期左丘明所著的《左传》中就有“武德有七”的论述。以后随着时代的发展,武德的涵义也在不断地变化发展。过去,大多以“尊师重道,孝悌正义,扶危济贫,除暴安良”“虚心请教,屈己待人,助人为乐”,“戒骄奢淫逸”等作为武德信条。
武术的各拳种流派,也都订有自己的“门规”、“戒律”、“戒约”,并有“三不传”、“五不传”、“十不传”以及“八戒律”、“十要诀”等作为武德的标准。今天,也有不少学者对武德进行概括,有的学者认为武德是“尚武崇德的精神”,有的学者认为武德是“一种美德”,也有的学者认为武德是“武者体现的道德”。
1987年全国武术学术研讨会,将武德规范概括为“尚武崇德,修身养性”。这些都从不同侧面对武德进行了概括,但是,武德事实上是一种伦理观,所以我们应该从伦理学的角度去定义武德。
我们认为,武德是从事武术活动的人,在社会活动中所应遵循的道德规范和所应具有的道德品质。简而言之,就是武术道德。“道”一般指事物运动变化的规律,并引申为人们必须遵循的社会行为准则、规则或规范;“德”即得,人们认识“道”,遵循“道”,内得与己,外施与人,便称为“德”。“道”主要指一种外在的要求,“德”则指内心的精神情操或境界。“道德”两字连用,始见于荀子《劝学》篇:“故学至乎礼而止,夫是之谓道德之极”。
所属范畴
武德的实质亦是社会公正原则,即正义、公平、公道,是人类最古老的道德观念之一。武德同样是通过社会舆论的作用,大众的压力,良心的不安,使人们“择其善者而从之,择其恶者而攻之”,来调整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
自从有了中国最早的成文法律《隋律》、《唐律》至今,武德从未与法律发生过冲突。和道德一样,武德的实用范围也比国家法律更广泛。我们提倡武德,应在国家法律前提下,和国家宪法及其相应的一切规章制度相统一、相一致。
习武陋习
习武者还应努力克服传统武德中的种种陋习:
首先克服传统武德中的武术传承的封闭性和保守性,具体表现在血缘化倾向和区域性两个方面。
其次是在尊祖师习俗上浓厚的迷信色彩,由此形成的不少清规戒律和续家谱、立牌位等歪风及恪守祖训、祖道的风气。它压抑了武德思想的进步发展,扼杀了创造能力。
第三是唯我独尊的“宗派之争”的封建意识侵蚀武林,为争正守而相互讽刺、排斥、讪骂,甚至大打出手。其根源在于几千年来的封建社会狭隘、落后的生产力制约下形成的封建性的社会思维,是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作用下的产物,是这种历史劣根性的反映,带有极大的盲目性性和片面性。文以德彰,武以德显,武术的真谛在于重德。
武德作为习武者所应具备的一种美德,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形态,它指导人们共同的武术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规范,并渗透在习武者的思想和言行中。重武德是武术发展的先决条件,是培养社会所需的文武双全、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新型建设人才的先决条件,也是维护社会安定的重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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