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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的宵禁制度

编辑:天下发布时间:2022-02-04 02:37:10

宵禁令古已有之,特别是在战乱、灾难横行的时代,或者是在具有特殊政治经济意义的区域内实施的。违反宵禁令的人轻则拘禁,重则就地正法。是特殊时期,特殊地域的重典治理措施。

明代小说《金瓶梅》第四十二回“逞豪华门前放烟火赏元宵楼上醉花灯”里,写西门庆和应伯爵等看烟火,叫两个妓女唱曲来助兴。两个妓女来了后,应伯爵要这两个先来见他,可是两个妓女都知道谁才是东家,不买他的账,一直往后去向西门庆请安。应伯爵下不来台,就说要告诉巡夜的,“拿你犯夜,教他拿了去,拶你一顿好拶子(用五根木棍夹压手指的刑罚)”。妓女却也不怕,说说笑笑,权当为西门庆寻开心。

传统京剧剧目《双铃记》(或称《海慧寺》、《马思远》),据说是根据清初真实故事改编的。说的是有个夜入人家准备偷盗的小偷,目击杀人案件,慌忙逃走,结果在路上因“犯夜”被抓,没有能够及时作证,差点害得无辜者被判死刑。

应伯爵以及《双铃记》所说的“犯夜”,是中国古代传统的一项罪名。原来古代所有驻有官府机构的城市在晚上都是要实行宵禁的。这是历代法律的严格规定。比如唐朝的法律就规定有“犯夜”的罪名。唐朝的《宫卫令》规定:每天晚上衙门的漏刻“昼刻”已尽,就擂响六百下“闭门鼓”;每天早上五更三点后,就擂响四百下“开门鼓”。凡是在“闭门鼓”后、“开门鼓”前在城里大街上无故行走的,就触犯“犯夜”罪名,要笞打二十下。如果是为官府送信之类的公事,或是为了婚丧吉凶以及疾病买药请医的私事,才可以得到街道巡逻者的同意后行走,但不得出城。

明清的法律把这一条改为“夜禁”。规定更加明确,一更三点敲响暮鼓,禁止出行;五更三点敲响晨钟后才开禁通行。在二、三、四更在街上行走的,笞打四十下(京城五十下);在一更夜禁后、五更开禁前不久犯夜的,笞打三十下(京城四十下)。疾病、生育、死丧可以通行。

为了实施宵禁,每个驻有官府的城市一到晚上,就要锁上城门,禁止出入城市。城门的钥匙也要交到地方官的内衙,到了清代就必须要交给地方驻军长官收执,即使是城里的最高级文官晚上有紧急公务要出城,也要向驻军长官申领钥匙。同时在大街交叉路口上也要拦起栅栏,栅栏开有门,门口有关卡,设有类似于现代岗亭的“卡房”,由官府的衙役看守,不准通行。

夜夜宵禁对于人民生活来说妨碍并不很大,可是对于有些专靠黑夜掩护才能进行的违法行业来说,就是个大问题。比如娼妓晚上出去唱堂会,回家时就要有麻烦(《金瓶梅》的故事里没这个问题,因为西门庆本人就是管理治安的官员)。另外赌博业也是历代法律严禁的,所以赌徒为避人耳目,大多是在晚上聚赌。常常在赌到夜深人静之时,输光了的赌徒只好回家。可是城里的道路都已被栅栏拦死,不准通行。赌徒们只好绕道,趟臭水塘子,或者越荒野地。即使这样还会被巡夜的更夫或者是带人巡逻的长官拦下盘问,难免会露馅。

清代小说《歧路灯》讲的是赌博害人子弟的故事。所以这本书里讲到了不少赌徒逃避宵禁的办法。比如有权有势的赌徒就利用权势。比如父亲为布政使的盛希侨,就大大咧咧地说:“夜深了,打上我这边灯笼(布政司),栅栏上也没人敢拦;锁了栅栏,他们也不敢不开。”

而无权无势的赌徒就依靠油滑。比如夏逢若带了主人公谭绍闻夜赌回家,正好碰到县官巡夜,“只见碗口大字一个灯笼,上面写着‘正堂’两个字,有四五个人跟着,一位老爷骑着马”。两人被拦下盘问,夏逢若不慌不忙说道:“是取药哩。”骑在马上的县官老爷立即接口道:“拿药来验!”夏逢若从袖子里取出一封药,上面还牒着一个方子。从人拿起灯笼,那县官展方一看,问道:“是你什么人害病?是何病症?”夏逢若回答道:“是小人母亲害心口疼。”

那县官微笑了一下,说道:“这医生真是该死。”于是就将药递于从人转付夏逢若,又问:“那一个人呢?”夏逢若道:“是小人兄弟。”那县官就此放他们过了栅栏的关卡。谭绍闻吓了个半死,夏逢若笑着告诉他:“晚上街头走动,说是取药就不犯夜了。这一包子金银花,我已使过三遭了。”他花了五分银子买的金银花,被当作了晚上走动的通行证,那个药方也是他在药铺里偷来的,所以被长官看出破绽,但不愿细究而已。

历代这样规定的目的当然是为了维持治安,不过效果却大可怀疑。明末进入中国的意大利传教士利玛窦在他的《利玛窦中国札记》一书中写道,中国“各个城市都有千百名更夫在街上巡夜,按规定的间隔敲锣。尽管如此,而且街道都有铁栅并且上锁,宅院被夜贼抢劫一空的事还常常发生。这或许因为更夫本人就是盗贼,或者是和盗贼合伙。经常失盗的结果是再要用人来监视更夫。听说在欧洲人口稠密的城市里,警卫倒不是用来防止国内的盗窃,而是用来保卫公民以免侵略者的袭击,中国人确实感到很惊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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