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资政院的作用是什么
资政院是清末立宪运动的议会准备机构。成立于1910年9月,终止于1912年初。由民国临时参议院替代。院址在北京西城区象来街,民国时期改名为国会街,1949年后又改为象来街。
资政院的建制在各省地方叫谘议局,谘议局作为各省的议事机构,其权限是讨论本省应兴应革事宜,讨论本省的预决算、税收、公债以及单行章程规则的增删和修改,选举资政院议员,申复资政院或督抚的咨询等。但是,它的权力受到本省督抚的严格限制。
功能
清末预备立宪系列措施之一。是清政府仿照西方的法规体制设立的中央谘议机关。清政府设立资政院,是考虑到"中国上下议院一时未能成立,亟宜设资政院以立议院基础"。也就是说,目的在于培养锻炼议员的能力,为成立两院制的正式国会奠定基础,是一个过渡性的立法机构。
清光绪三十三年(1907)下谕设立,宣统元年(1909)颁布章程,1910年10月3日,资政院第一次会议召开。其时慈禧已死,摄政王载沣到会亲致开幕词。
议会性质的机构。设总裁,在王、公、大臣内特简;副总裁,三品以上大臣内简充,下设秘书厅,有秘书长、秘书等。资政院议员分钦定、民选两种,共200人,由于新疆谘议局尚未成立,缺少两名民选议员,钦选议员也减少两名。钦定议员包括宗室王公世爵十六人,满汉世爵十二人、外藩王公世爵十四人、宗室觉罗六人、各部院官三十二人、硕学通儒与纳税多额者各十人,以上均由皇帝委派。民选议员由各省谘议局推选,议员大多出身地方绅民。
作用
名义上凡国家每年收入支出、法典朝章、公债税率及皇帝交议之事,均经议员议决后,会国务大臣奏报皇帝决定,实际仅为筹备立宪的形式。《资政院章程》在1908年--1911年间,先后四次公布,三次修改。设总裁2人,副总裁2至4人。会期分常年会(每年一次)、临时会两种。职权是议定国家出入预算、决算、税法、公债、制定法规、弹劾大臣等。采一院制。为限制资政院的实际权力,规定议决事项须具奏请旨可否,以便使资政院成为无碍于清王朝,而又能维护专制统治的装饰工具。
根据资政院院章,资政院总裁出自钦定,清廷视之为控制资政院的工具。资政院第一任总裁为溥伦和孙家鼐。但在全国上下要求立宪的洪流中,即使是由清廷从忠于清廷的王公大臣中简派的总裁,也不得不基本上尊重资政院的议事规则和议员的议政活动。溥伦作为资政院总裁,主张凡事“先交资政院参议”,他与度支部(主管财政)大臣载泽经常发生争论。他们之间的争端已不是单纯的个人权力之争,更重要的意义在于行政机构同准议会机构已发生相互制衡。
武昌起义之后,“皇族内阁”提交辞呈,清政府批准,并宣布“袁世凯著授为内阁总理大臣”。资政院为维护《宪法重要信条》尊严,提出该程序违宪,摄政王收回上谕,等候选举结果,随后资政院以无记名投票公选总理大臣,袁世凯得票最多,摄政王再次发布任命上谕。虽然前后结果相同,但第二次任命的出台遵守宪法程序,程序正义是现代政治得以公正运行的重要原则。这一事件在中国的法律史、政治史乃至整个社会历史上都具有重大意义。
评价
1909年的各省咨议院议员选举是不是一场民主选举?在立宪派士绅的角度,显然是。而在朝廷的角度,显然不是——宪政编查馆是清廷实施政改的专门机构,《咨议局章程》就是该馆的成果。在给朝廷的奏折里,宪政编查馆如此解释咨议局的身份和作用:
“谘议局之设,为地方自治与中央集权之枢纽,必使下足以裒集一省之舆论,而上仍无妨于国家统一之大权。此其要义一也。夫议院乃民权所在,然其所谓民权者,不过言之权而非行之权也。议政之权虽在议院,而行政之权仍在政府。即如外国监督政府之说,民权似极强矣,而议院攻击政府但有言辞,并无实力,但有政府自行求退议院,并不能驱之使行。普鲁士、日本宪法且明载进退宰相、任免文武官之权在于其君。此足见民权之是言非行矣。况谘议局仅为一省言论之汇归,尚非中央议院之比,则其言与行之界限,尤须确切订明,不容稍有逾越,此其要义二也。……”
按朝廷的理解,所谓“民权”,不过是允许部分“民众”针对朝政发牢骚而已,至于朝政做什么,怎么做,仍然要“中央集权”,仍然必须是朝廷说了算。在朝廷眼里,“议院”,与帝制时代的“御史台”没什么区别;“议员”,与帝制时代的“御史”也没什么区别。所以,咨议局可以代表“民意”,但必须代表朝廷能够控制的“民意”;所以,才会有“五千元资本”的选民资格红线,才会有选民比例不足人口总数的0.4%。
朝廷希望维系帝制专权,不想改变政体,所以宪政编查馆的奏折里屡屡拿“普鲁士、日本宪法”作例证;各省咨议局精英们所希望的,却是实实在在的虚君立宪,譬如,山西咨议局议长梁善济在本省咨议局开幕词中,“对英国的议会政治大大称道了一番”(《北华捷报》)——朝廷的“预备立宪”和立宪派的“宪政改良”完全是两码事,所以改革根本不可能有任何成功的希望,立宪派终究要与革命党汇流,革命,或许不是一种很好的选择,但却是晚清唯一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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