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原来没有三妻四妾
三妻四妾指“妻妾众多”,如《庄子》记载:“灵公有妻三人,同滥而浴”。根据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的记载,汉人除了“嫡妻”外还有“偏妻”、“下妻”、“御婢”等,可见“三妻四妾”的习俗由来已久,《陔余丛考》考证:“小妻、傍妻、下妻、少妻、庶妻,皆妾之称也。”
三妻四妾中的“妻”包括嫡妻、偏妻、下妻等,并不仅仅局限于正妻。在人类学的概念上,一夫一妻制并不包含一般所谓"一夫一妻多妾制",这两者其实是分属不同范畴的语言,前者的"一妻"仅指女性配偶的惟一性,而一般所谓"一夫一妻多妾制"属于人类学概念上的"一夫多妻制"。
封建社会时期的中国,虽然从社会地位上讲男尊女卑,但是古代仍以“一夫一妻制”作为婚姻的基本原则,而且自秦汉至明清一直如此。而且这种婚姻制度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如唐朝的律法就规定,“有妻再娶者徒一年,若欺妄再娶者徒一年半”;明清时期的律法则规定,“有妻再娶者仗九十,离异”。
所以所谓的“三妻”情况是不可能出现的。在古代说“一夫多妻”,肯定会被认为是不守礼法之徒。我国古代的婚姻制度确切地说应该是“一夫一妻多妾制”,也就是说正室只有一个,剩下娶得再多,也只能管那叫妾,不能称妻。妾下面还有通房丫头,而且只有办了手续的通房丫头才能称为妾,如《红楼梦》里的赵姨娘。
古代虽有娶妾的习俗,但原则上只有王公贵族可以娶妾。一直到明朝时期,大明律才有了“庶人于年四十以上无子者,许选取一妾”的规定。由此可见,中国古代至多也就是实行“一夫一妻多妾制”,与“一夫多妻制”完全是两码事。
而在“一夫一妻多妾制”中,妻和妾的法律地位是不同的。妻的家族,也就是娘家,乃是丈夫的亲族,如果丈夫遇到株连的情况,妻子的娘家势必也要受到牵连,但是妾的娘家就不在此列了。而在财产、爵位的继承上,嫡出与庶出也是不可同日而语的。这一点,翻开《红楼梦》看看王夫人和赵姨娘的家庭地位和她们的儿子在家中的地位,自然就会明了了。
宋代理学家朱熹认为“一夫一妻”乃是天理,而“一夫一妻多妾”乃是人欲。可见,无论是法律规定还是士人倡议,“一夫一妻”都是婚姻的核心。
“一夫一妻多妾制”一直是封建社会的婚姻制度。直到民国成立多年,才在《民法》中规定一夫一妻,将纳妾定为违法行为。
其实,即使是“一夫一妻多妾制”,对平民老百姓而言,这也只是一个美好的愿望。百姓的收入水平不高,能娶一个传宗接代已经很满足了,纳妾根本就不是这个阶层可以承受起的。
“三妻四妾”自然不是古代的婚姻制度,但是“一夫一妻多妾制”只能是少数人的游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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