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子·法仪》赏析
《墨子·法仪》原文:
子墨子曰:天下从事者,不可以无法仪。无法仪而其事能成者,无有也。虽至士之为将相者,皆有法,虽至百工从事者,亦皆有法。百工为方以矩,为圆以规,直以绳,正以悬,平以水。无巧工不巧工,皆以此五者为法。巧者能中之,不巧者虽不能中,仿依以从事,犹逾己。故百工从事,皆有法所度。今大者治天下,其次治大国,而无法所度,此不若百工辨也。
然则奚以为治法而可?尝皆法其父母奚若?天下之为父母者众,而仁者寡,若皆法其父母,此法不仁也。法不仁,不可以为法。当皆法其学奚若?天下之为学者众,而仁者寡,若皆法其学,此法不仁也。法不仁,不可以为法。当皆法其君奚若?天下之为君者众,而仁者寡,若皆法其君,此法不仁也。法不仁,不可以为法。故父母、学、君三者,莫可以为治法。
然则奚以为治法而可?故曰:莫若法天。天之行广而无私,其施厚而不德,其明久而不衰,故圣王法之。
既以天为法,动作有为必度于天,天之所欲则为之,天所不欲则止。然而天何欲何恶者也?天必欲人之相爱相利,而不欲人之相恶相贼也。奚以知天之欲人之相爱相利,而不欲人之相恶相贼也?以其兼而爱之、兼而利之也。奚以知天兼而爱之、兼而利之也?以其兼而有之、兼而食之也。今天下无小大国,皆天之邑也。
人无幼长贵贱,皆天之臣也。此以莫不牛羊,豢犬猪,絜为酒醴粢盛,以敬事天。此不为兼而有之、兼而食之邪?天苟兼而有食之,夫奚说以不欲人之相爱相利也?故曰:“爱人利人者,天必福之。恶人贼人者,天必祸之。”曰:“杀不辜者,得不祥焉。夫奚说人为其相杀而天与祸乎?是以知天欲人相爱相利,而不欲人相恶相贼也。”
昔之圣王禹、汤、文、武,兼爱天下之百姓,率以尊天事鬼,其利人多,故天福之,使立为天子,天下诸侯皆宾事之。暴王桀、纣、幽、厉,兼恶天下之百姓,率以诟天侮鬼,其贼人多,故天祸之,使遂失其国家,身死为戮于天下,后世子孙毁之,至今不息。故为不善以得祸者,桀、纣、幽、厉是也;爱人利人以得福者,禹、汤、文、武是也。爱人利人以得福者有矣,恶人贼人以得祸者亦有矣。
【鉴赏】墨子从手工业工匠亿万次重复的实践经验中概括法则、规律的概念。这里首先列举“百工为方以矩,为圆以规,直以绳,正以悬,平以水”这五个典型事例,从中分析归纳“百工从事,皆有法所度”的规律性,然后推广扩及“虽至士之为将相者”,“天下从事者”,“大者治天下,其次治大国”,无不遵从法则,按照规律办事。
遵从法则,按照规律办事,胜过一切主观臆测。这是劳动人民亿万次实践经验证实的永恒法则,颠扑不破的客观真理。墨子对法则、规律客观性、绝对性的论述,在《墨经》中被大力发展、深化和提升,造就了《墨经》的科学知识体系,成为《墨经》科学方法的核心及科学精神的支柱。
“法”的一个含义,是“标准”。篇中说:“百工为方以矩。”即各种工匠做方形的东西,都要用矩尺做标准。《经上》第60条说:“方,柱、隅四权也。”即方是四边、四角相等的平面图形。《经说上》解释说:“方,矩写交也。”即方是用矩尺画出的首尾相交的封闭图形。
《经下》166条,发挥《法仪》“法即标准”的思想说,跟一个共同标准相合的东西,都属于一类,这就像与标准的方形相合的东西,都是属于方形一样,论证的事例在于分析方形的相同和不同。
《经说下》举例解释说,所有方形的东西,都是属于一类,它们都合乎方形的法则,而又有所不同,或者是木质的方,或者是石质的方,都不妨害其方形边角的相合。一切同类的事物,都与方形的道理一样,所有事物都是如此。
“法”的一个含义,是“法则、规律”。篇中说,从各种工匠、士人,到将军、宰相,都要遵循法则、规律办事。《经上》第71、72条说:“法,所若而然也。循,所然也。”即法则(规律)是人们遵循着它而能得一确定结果的东西。
《经说上》举例解释说,按照圆的定义,使用圆规或拿一个圆形来模仿,都可以作为画圆的法则。人的行动,之所以能取得预想结果的原因,是由于人们遵循着规律办事。
“法”的本义为标准,引申为法则、规律。“若”,即遵循,依照,符合。《广雅·释言》:“若,顺也。”《释名·释言语》:“顺,循也。”“然”,即结果,特指人遵循一定的法则行动所造成的结果、效果。如:“圆,一中同长也。”“圆,规写交也。”这是关于“圆”的定义,是制圆的法则与规律。
这种解释发挥,精到深刻,是从各种工匠亿万次操作实践中总结出来的理论,至今都是正确规范的自然哲理。无视客观规律,跨越历史阶段,一味盲目蛮干,定要受到惩罚,吃尽苦头。这虽是简单易晓的真理,却常被遗忘忽略。墨子关于“天下从事者”,都要按照规律办事的教导,言之谆谆,情真意切,细读重温,倍感亲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