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保留地制度的特点
保留地制度是西进过程中白人掠夺印第安人土地的一个手段,美国在1783年国会发表宣言中,正式提出了关于处理印第安人土地的基本原则,其主要内容是保障印第安人对自己土地的处置权。然而,在印第安人土地问题上,问题不在于是否在法理上承认印第安人的主权,而在于实践中美国当局能够在多大程度上履行自己的承诺。
他们在处理印第安人土地的时候,充满了两面性:一方面,他们要尽量装出“尊重”印第安人主权的样子;而另一方面,当印第安拒绝割让自己的土地的时候,他们就采取各种欺骗、收买和暴力的手段,迫使印第安人在条约上签字,而这种两面政策的“杰作”就是为印第安人设立的所谓“保留地”制度。
英王的1763年“宣告会”,已包含了“保留地”的含义。在1794年《美利坚合众国与印第安人六部落的条约》中,已明确提到“保留地”这一概念。但“保留地”作为一种制度,还是形成于第二次英美战争(1812-1814年)之后。战后,即十九世纪二、三十年代,“旧西部”即整个阿利根山脉至密西西比河之间的地区成为美国移民向西部拓殖的主要地区,据统计,1830年“旧西部”的总人口已达181.6万,等于1810年时的3.35倍。人口的急剧增长意味着对土地的需求迅速扩大,而残存在该地区的印第安人的居住区便成了特别令人注意的目标,所谓“保留地”制度,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提出来的。
1830年5月18日,杰克逊总统正式签署了一项法令,决定用密西西比河以西的土地与该河以东的印第安人的土地“交换”,这些土地上的印第安人将由军事机关负责强行西迁,到密西西比河以西指定的“保留地”定居。
“保留地”作为一种制度,不仅涉及大量土地问题,也涉及到处理这些土地的原则问题,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西部“保留地”的建立是以不再保留印第安人在东部的土地为前提的。
第二,为了将“保留地”和美国移民的定居地隔离开来,政府在二者之间设置了一道“栅栏”,“保留地”形同集中营。
第三,对印第安人的“保留地”虽然当局曾正式宣布它具有不可侵犯性,但它不断遭到美国白种移民的吞食和侵吞。
“保留地”政策的实施,使印第安人被限制在狭小贫瘠的土地上,这对热爱故土的印第安人来说,无疑是灾难性的打击。凯厄瓦族首领萨坦在被迫迁移时说:“我热爱这里的土地和野牛,我不想定居,……但当我们定居下来后,我们就会变得苍白,就会死去。”
保留地是美国政府从印第安人部落原来拥有的土地中划出来供部落全体成员继续居住的那一部分土地,其边界确定,范围有限,印第安人不得随意离开,非印第安人也不允许擅自进入。保留地内的印第安人处于军队和联邦官员的控制与监督之下,被迫进行“美国化”。这种制度出现于19世纪50年代,在内战后的10余年里得到广泛推行。保留地制度不仅使印第安人失去了原来的家园和故土,而且剥夺了他们的自由、独立和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