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国会有什么权利
美国国会是美国最高立法机构,由参、众两院组成。两院议员由各州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参议员每州2名,共100名,任期6年,每两年改选1/3。众议员按各州的人口比例分配名额选出,共435名,任期两年,期满全部改选。两院议员均可连任,任期不限。参众议员均系专职,不得兼任政府职务。
美国国会(Congress,United States)是行使立法权(legislative authority)的地方。议案(bill)一般经过提出、委员会审议、全院大会审议等程序。一院通过后,送交另一院,依次经过同样的程序。法案经两院通过后交总统签署;若总统不否决,或虽否决但经两院2/3议员重新通过,即正式成为法律。国会两院在各自议长(speaker)主持下工作。
众议院议长由全院大会选举产生,副总统是参议院的当任议长。两院都设有许多委员会,还设有由两院议员共同组成的联席委员会,国会工作大多在各委员会中进行。美国国会的主要和最明显的任务是立法,制定影响每一个美国人的法律,立法经常需要在一些有争议的问题上作出决定,例如医疗保险改革、战争、贸易汇率等,法案经过一系列的审议程序后才能成为法律。
国会权力
根据美国宪法,美国为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分立”的联邦制国家,国会行使立法权,以总统为首的政府行使行政权,法院行使司法权。国会是联邦最高立法机构,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每两年为一届。首届国会于1789年召开,如今是第111届国会。美国会享有以下职权:
立法权
国会通过立法,批准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并进行拨款,批准其赋税、贸易、征兵、财政等重要内外政策,批准政府及总统与外国政府和国际机构缔结的条约、协定,决定战争与和平。
国会须经众、参两院三分之二以上议员提议,方能修改宪法,宪法修正案须经3/4州议会或州制宪会议批准后予以实施。
国会还有权提出、审议和通过大量无须总统签署的各类决议案。
监督权
国会依法监督联邦政府内政、外交和人事等方面的工作;定期或不定期举行听证会,传唤联邦政府各部门官员出席作证、介绍情况或回答议员质询,提供国会所需报告;就行政、司法部门违法、渎职等行为进行调查,并提出惩处建议。值得注意的是,由于美国总统由选民选举产生而非国会选举产生,所以总统不对国会负责,由总统领导的政府虽受国会牵制但不受国会领导,也不对国会负责,政府只对总统负责,总统只对选民负责,国会对总统不具有倒阁权,因此国会的监督权相对于英国等议会制国家要小一些。
人事权
总统对大法官、法官、内阁成员等政府主要官员、驻外使节的任命须经国会参议院批准。参议院相关委员会对总统的提名举行听证会,辩论,表决,通过后,提请参院全院大会表决,批准。
每届总统大选后,如总统、副总统的选举人票数未过半,应由国会众参两院议员选举产生总统和副总统。如总统、副总统均被免职、死亡、辞职或丧失履职能力,国会通过立法决定代总统,直至总统恢复履职能力或新总统选出为止。如副总统职位空缺,由总统提名人选,经国会、众参两院以过半数表决票批准。
弹劾权
总统、副总统、高级行政官员、联邦法院法官,如被控犯有叛国罪、行贿受贿罪或其他重罪,国会可予以弹劾。
提出弹劾案的权力属于众议院。程序是由数名议员告发,然后组成委员会调查取证,若弹劾根据成立,委员会起草弹劾决议案并提交众议院大会审议,经出席议员过半数同意,即可提出弹劾案。
参议院审判。审判程序与刑事诉讼程序相同。
审判一般文官时,以副总统(兼参议院院长)为主席;审判总统时,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担任主席以防止国会任意处置总统。审判时对弹劾案逐项逐条进行听证并表决,判决有罪或无罪。若无出席议员2/3以上的同意,不得作出有罪判决。
国会还可就上述官员犯有轻罪、渎职、行为不当等给予斥责和申饬等处分。
美国1789—1998年,遭众议院弹劾和参议院审判的共有16人,其中总统2人(1868年安德鲁·约翰逊和1998年威廉·克林顿)、内阁部长(国防部长)1人、法官12人、参议员1人(弹劾参议员发生于1789年,当时美国还沿用英国的制度,把参议院也作为弹劾对象)。其中只有7人(全部是法官)被审判定罪并免去公职,其余9人则因对其指控不能成立而被宣判无罪。
现任领导
本届国会(第116届)于2019年1月3日开幕。参议院议长(副总统兼任)迈克·彭斯;临时议长查尔斯·格拉斯利(英文:Charles Grassley,共和党);众议院议长南希·佩洛西(Nancy Pelosi,民主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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