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任辉事件的历史经过
乾隆即位后,在对外贸易方面基本上沿袭了先祖的政策。18世纪中叶,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已开始工业革命,其海外贸易日益扩张。特别是以英国东印度公司为首的西方商人,一直强烈渴望寻找机会打开中国市场。当时,在中国沿海的4个通商港口,前来进行贸易与投机的洋商日益增多。与此同时,南洋一带也经常发生涉及华人的事端,这些情况很快引起了清朝政府的警觉和反感。
乾隆五年(1740年),荷兰殖民者在南洋的爪哇大肆屠杀华侨,制造了骇人听闻的“红溪惨案”。消息传来后,举国震惊。同时,澳门等外国人聚集的地方也经常有洋人犯案。另一方面,当时的英国商人为了填补对华贸易产生的巨额逆差,不断派船到宁波、定海一带活动,企图就近购买丝、茶。巧合的是,乾隆皇帝十分热衷于到江南一带巡游。
据说当乾隆第二次南巡到苏州时,从地方官那里了解到,每年仅苏州一个港口就有一千多条船出海贸易,其中竟有几百条船的货物卖给了外国人。乾隆还亲眼看到,在江浙一带海面上,每天前来贸易的外国商船络绎不绝,而这些商船大多携带着武器,他不禁担心宁波会成为第二个澳门。于是在1757年南巡回京后,乾隆断然发布了那道著名的圣旨,并规定洋商不得直接与官府交往,而只能由“广州十三行”办理一切有关外商的交涉事宜,从而开始实行全面防范洋人、隔绝中外的闭关锁国政策。
挑战清朝封关政策,洋商驾船北上告御状就在乾隆闭关锁国的圣旨发布后不久,一起由英国东印度公司挑起的讼案,又进一步坚定了乾隆皇帝的决心,这就是轰动一时的“洪任辉事件”。
英国人洪任辉,原名詹姆士·弗林特,当时是东印度公司的一名翻译。1755年,在东印度公司的指示下,洪任辉带领商船前往宁波试航,希望扩大贸易范围,开辟新的贸易港。当他们抵达宁波港时,受到当地官员的热烈欢迎。更令他们惊喜的是,浙海关关税比粤海关低,各种杂费也比广州方面少很多。
于是,在此后两年中,英国东印度公司屡屡绕开了粤海关,派船去宁波贸易,致使粤海关关税收入锐减。两广总督等官员急忙向乾隆上奏,希望禁止洋船前往宁波贸易。本就对外商没有好感的乾隆皇帝便通知浙海关把关税税率提高一倍,企图通过关税手段让洋商无利可图,使他们不再来宁波贸易。不料英国东印度公司仍不断派商船前往宁波贸易。颇感无奈的乾隆只好在1757年关闭了宁波等地的口岸,只留广州一口通商。
英国东印度公司当然不愿就此罢休,指示洪任辉再往宁波试航,如达不到目的,就直接航行至天津,设法到乾隆的面前去告御状。乾隆二十二年(1757)六月,洪任辉率船携运大量枪炮军火等违禁品到达宁波,就增税之事与官员激烈争执,闽浙总督杨应琚亲赴宁波调处并奏报中央。十一月,乾隆帝裁示禁止英国商船进入宁波,由两广总督李侍尧传谕各国商人限于广州贸易,提高舟山、宁波、厦门关税一倍,强制起卸军火、帆具上岸。
洪任辉粤海关再于1759年由广州出航,并向当地官员假称回国,实际却偷偷地直航宁波。不过,他们的行踪很快就被清朝官员发现,结果洪任辉的船在定海海域被清朝水师拦住,无法驶入宁波。无奈之下,洪任辉便按公司的指示,驾船来到天津。在天津,洪任辉通过行贿手段将一纸诉状送到直隶总督的手中,并由后者转呈乾隆皇帝御览。
此“状纸”内容长达七项,但主要有四点:第一,状告粤海关监督李永标纵容家人属吏敲诈勒索,征收陋规杂费68项,核银1000多两;第二,状告资元行老板黎光华,拖欠东印度公司货款5万多两;第三,状告广州官吏不循旧例接见洋人,致使家人属吏敲诈勒索;第四,保商制度弊病甚多,延误外国商船正常贸易的进行。
乾隆皇帝阅后,认为“事涉外夷,关系国体”,命给事中朝诠、福州将军新柱为钦差大臣赴广东会同两广总督李侍尧查办审讯。审理结果认为洪任辉不听浙江地方官的劝告,擅自赴天津告状,不但有辱天朝的尊严,而且怀疑他是“外借递呈之名,阴为试探之计”。
判决结果为:粤海关监督李永标被革职处分,海关陋规杂费一体废除,同时重申外国商船不可赴宁波贸易。洪任辉明知违反律例,不顾地方官多次警告,擅赴天津告状,判罚圈禁于澳门的前山寨,圈禁期满驱逐回国;代写诉状并呈状词的四川商人刘亚匾,以触犯讼棍教诱主唆、为外夷商谋砌款罪被处死;黎光华家产也公开拍卖抵债,洪任辉供称指使告状的徽州商人汪圣仪,与任辉交结、收受英国大班银一万三百八十两,按交结外国互相买卖借贷财物例治罪,但潜逃未获。
洪任辉本人被囚禁在澳门三年(1759年12月-1762年11月),刑满后被带到黄埔乘船遣送回英国,终身不得再返回中国。其实,东印度公司可以付一笔赎金,以免去洪任辉的刑期,但东印度公司并没有这么做,可见西方殖民者的险恶。不过,洪任辉在六年里(1760年至1766年)一共赚了8500英镑,其中2000英镑是为了补偿他受囚时所承受的“苦难”。而那位替洪任辉代写诉状的中国人,竟落了个被斩首示众的下场。
乾隆加大锁国力度,外国屡派使团交涉洪任辉事件发生后不久,乾隆感到要防止外商侵扰,除了将对外贸易限制于广州一地外,还必须加强对他们的管理与防范。1759年,朝廷又颁布了《防夷五事》,规定外商在广州必须住在指定的会馆中,并且不许在广州过冬,不得外出游玩,甚至还特别规定“番妇”不能随同前往;而中国商人不得向外商借款或受雇于外商,不得代外商打听商业行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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