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约是什么意思
乡约本指在乡里中订立的共同遵守的规约,适用于本乡本地的规约。后来也指奉官命在乡里中管事的人,由县官任命,负责传达政令,调解纠纷。
“乡约”是邻里乡人互相劝勉共同遵守,以相互协助救济为目的的一种制度。通过乡民受约、自约和互约来保障乡土社会成员的共同生活和共同进步是一个理想。回顾乡规禁约理想的历史起源,最早可以追溯到到周代。
《周礼·地官·族师》曰:“五家为比,十家为联,五人为伍,十人为联,四闾为族,八闾为联。使之相保、相受,刑罚庆赏相及、相共,以受邦职,以役国事,以相葬埋。”
中国最早的成文乡里自治制度,有可能是北宋学者吕大钧、吕大临等几兄弟于北宋神宗熙宁九年(1076年)制定的“吕氏乡约”(原名蓝田公约)。这个乡约的四大宗旨是使邻里乡人能“德业相劝,过失相规,礼俗相交,患难相恤”。
它的内容十分丰富,约规包含四大项:德业相劝、过失相规、礼俗相交、患难相恤。吕氏乡约在关中推行没有多久,北宋被金人所灭,吕氏乡约昙花一现,很快被人遗忘。南宋后,朱熹重新发现了这个乡约,据此编写了《增损吕氏乡约》,再度使吕氏乡约名声鹊起。
到了明代,朝廷大力提倡和推广乡约,《南赣乡约》应运而生,影响最广。明嘉靖年间(1522~1566),朝廷推广王阳明之法。“嘉靖间,部檄天下,举行乡约,大抵增损王文成公之教。”《南赣乡约》与《吕氏乡约》相比,两者的重要是差异在于:王阳明于1518年颁布的《南赣乡约》是一个政府督促的乡村组织,属官治传统,《吕氏乡约》为民众自动的乡村组织。
明代发展的一套以乡约、保甲、社学、社仓为整体性的乡治系统,到了清代被弃而不用。所以,王兰荫曾对我说:清代乡治不是明代乡治的发扬光大,而是对《吕氏乡约》的异化继承。
现代最早写出乡约制度专著的杨开道先生甚至在他的《中国乡约制度》一书中假设:假使没有满清入关和农民起义,“假以时日,整个乡治或者可以立定基础,成为中国民治张本。”清代的乡治是分割的,破坏了乡治的整体性。乡约由礼部管辖,单纯用来司教化,以宣讲圣谕为主。
保甲、社仓由户部管理,专门用来缉盗安民,社学专门用来教养,社仓专门用来救济。各制度分开,而把明末已经发展完全的一套乡治体系打乱支解了,乡约成了宣讲圣谕的“讲政”,只是一套定期的政治教育而已。
综上可见,明清以来汉人和满人推行的乡治和制定的乡约,大多明文化,不少带有官主官治传统,即按照封建礼义的道德规范,对民众进行教育和约束。
这与广西少数民族地区,特别是壮族地区历来流行的乡治乡约明显有别,主要表现在:壮族历史上的聚集地大多为穷乡僻壤的山区,历来为古代社会“封建制”或“郡县制”或“土司制”鞭长莫及的山村壮寨,古来自发地形成了一套诸如“都老制”或“村老制”或“寨老制”或“头人制”的传统社会组织,它们的职能作用与前述龙脊村十三寨头人制度大同小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