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亲包括哪些
血亲,是指有血缘关系的亲属,是以具有共同祖先为特征的亲属关系。此词来自拉丁语consanguineus(同血统的),意指:罗马人出于同一父亲,从而均有继承其遗产的权利。
血亲又分为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两种。直系血亲是指有直系关系的亲属,是与自己同一血缘的亲属;而亲兄弟姐妹、表亲、堂亲、伯伯、叔叔、姨母和侄、甥等这些平辈、长辈、晚辈,都是旁系血亲。
血亲的立法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1927年法制局《亲属法草案》分通则、婚姻、父母与子女之关系、扶养、监护人、亲属会议七章,共82条。第1条规定了亲属范围,以四世以内的血亲,三世以内的姻亲、配偶为限,采用寺院计算法来计算世数,以此确定亲属范围在纵向上的限度。为维持男女平等之原则,亲属种类采用血亲和婚姻两项事实标准,分亲属为血亲、配偶、姻亲三类。
1927年法制局《亲属法草案》规定凡有血统关系之亲属,统称为血亲。血亲没有作宗亲与外亲的区别。而姻亲是指血亲之配偶、配偶之血亲、配偶血亲之配偶。姻亲中不再分宗亲与妻亲。法制局之《亲属法草案》仅有血亲和姻亲分类。亲系分为直系亲和旁系亲。
血亲主要指出于同一祖先,有血缘关系的亲属,即自然血亲;也包括法律拟制的血亲,即虽无血缘联系,但法律确认其与自然血亲有同等的权利义务的亲属,比如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
分类
1、从血缘的真假角度,可分为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
自然血亲,指出自同一祖先、因出生而自然形成的具有真实血缘联系的亲属。不分父系、母系,无论婚生或非婚生,也无论全血缘(同父同母)或半血缘(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都属于自然血亲范围。
拟制血亲,指本无该种血亲应具有的血缘关系,而由法律确认其与该种自然血亲具有同等权利义务的亲属。此种血亲由于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法律设定的,故又称“准血亲”。我国现行婚姻法确认的拟制血亲有两类:一是养父母与养子女、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其他近亲属;二是在事实上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
2、在中国大陆、中国台湾省,血亲按亲疏远近,又分为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两种。
直系血亲是指有直系关系的亲属,从自身往上数的亲生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均为长辈直系血亲。从自身往下数的亲生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均为晚辈直系血亲,是与自己同一血缘的亲属;而亲兄弟姐妹、表亲、堂亲、伯伯、叔叔、姨母和侄、甥等这些平辈、长辈、晚辈,都是旁系血亲。
亲属基本上有两类∶血亲(有共同祖先)和姻亲(配偶的亲属)。在某些社会中,另外有一对对的人也相互视为亲属,例如弟兄俩的妻子,因收养而构成的亲属,以及像教父母那样具有有如亲属的特殊关系的人们(虚拟亲属)。血亲是一种普遍类型;它包括那些具有共同祖先的人而排除缺少共同祖先的人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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